3月3日,宜良县法院到县机动车驾驶培训职业学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追偿案件。2013年10月5日,赵某无证驾驶向毛某借用的小轿车上路行驶与倪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赵某醉驾,负事故主要责任。云南省建水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倪某120000元,被告赵某、毛某连带赔偿倪某75321.30元。保险公司履行建水法院的判决后,又向宜良法院起诉追偿权,以赵某无证驾驶其及车主毛某追偿120000元的赔偿款。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证及喝酒后是不得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车主把车借给无证、喝酒后的人驾驶,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将与肇事驾驶员一起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可以向车主、驾驶员行使追偿权。县法院到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为60余名旁听的学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知识课,让学员们明白依法驾车、不得随意出借机动车的重要性。(宜良县法院 芮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