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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公安局关于禁种铲毒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2-09 17:40:16作者:宜良县政法委来源:宜良长安网

为全面净化社会治安环境,积极争创“无毒示范县”,切实高质效提升全县禁种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铲除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坚决遏制、严厉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实现我县毒品原植物“零种植”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3.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二、严禁任何餐饮行业、单位(企业)食堂和个人销售、添加、食用罂粟苗、罂粟壳、罂粟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及其制品的,由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原料,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或种子、幼苗、罂粟壳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举报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协助收缴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的,将根据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根据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九款规定:举报正在非法种植罂粟或大麻的,1亩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1亩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举报发现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50克以上或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大麻种子50千克或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奖励1000元人民币;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2000元。

五、本通告所指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民警( 辅警)、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军队、武警等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以及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的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归案的,同案犯检举的,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提供或指认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宜良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110、0871-67594759

特此通告

宜良县公安局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