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公安局
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扣留车辆
进行依法处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之规定,现对2017年以来宜良县公安局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依法扣留且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车辆(共447辆)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请相关当事人(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持有效证明(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等)到宜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依法对被扣留车辆进行处置。
特此通告
宜良县公安局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