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0日,宜良县司法局联合石林县人民法院、石林县公安局对辖区内一名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对象沈某某因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因其在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石林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限近9个月。沈某某得知哺乳妇女不宜收监的规定后,为逃避刑罚,先后两次以怀孕为由逃避收监执行,其行为极度恶劣。
为保障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矫正教育质效,宜良县司法局高度重视,将其列为严管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经过宜良县司法局主动和石林县法院、公安局协商沟通,提前制定并落实收监措施,于2023年3月20日上午三方联动将沈某某收监执行,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